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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開辦專上課程的教育機構退還地租及差餉

開辦經評審專上課程的非牟利教育機構可申請地租及差餉退還,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-

  1. 有關校舍必須用作教學用途;及

  2. 有關院校已經根據《稅務條例》(第112章)第88條註冊為非牟利慈善機構而獲豁免繳稅。


院校可向下列相關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-

院校類別 負責部門

-《教育條例》(第279章)下註冊的院校

- 教育局區域教育服務處

- 《專上教育條例》(第320章)下註冊的院校

- 教育局學校註冊及監察組

- 受教資會資助的院校

- 教資會秘書處

- 其他

- 教育局延續教育分部

修訂日期: 06/12/20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