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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开办专上课程的教育机构退还地租及差饷

开办经评审专上课程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可申请地租及差饷退还,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-

  1. 有关校舍必须用作教学用途;及

  2. 有关院校已经根据《税务条例》(第112章)第88条注册为非牟利慈善机构而获豁免缴税。


院校可向下列相关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-

院校类别 负责部门

-《教育条例》(第279章)下注册的院校

- 教育局区域教育服务处

- 《专上教育条例》(第320章)下注册的院校

- 教育局学校注册及监察组

- 受教资会资助的院校

- 教资会秘书处

- 其他

- 教育局延续教育分部

修订日期: 06/12/20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