向开办专上课程的教育机构退还地租及差饷
开办经评审专上课程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可申请地租及差饷退还,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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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校舍必须用作教学用途;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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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院校已经根据《税务条例》(第112章)第88条注册为非牟利慈善机构而获豁免缴税。
院校可向下列相关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-
院校类别 | 负责部门 |
-《教育条例》(第279章)下注册的院校 |
- 教育局区域教育服务处 |
- 《专上教育条例》(第320章)下注册的院校 |
- 教育局学校注册及监察组 |
- 受教资会资助的院校 |
- 教资会秘书处 |
- 其他 |
- 教育局延续教育分部 |
修订日期: 06/12/2017